2014年7月22日 星期二

轉貼 : 論基督徒不可與非基督徒結婚的問題


絕對性規條 vs 相對性規條

個人而言,仍然傾向找一個有相同信仰的伴侶…
但單就經文,又的確難以信服這是聖經中絕對性的要求。
睇黎呢個問題都係有排argue....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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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能是一個老掉牙的問題。甚至在一些比較傳統的教會,這是不用討論的金科玉律。為甚麼還浪費資源和時間,舊事重提,因為此教導的影響深厚,傷害也極大。
  認為「基督徒不可與非基督徒結婚」(甚至拍拖)的人,很多也以林後六14-18,「你們與不信的原不相配,不要同負一軛」作為支持。不過,這段經文無論上文下理,都非論述婚姻,而是在敬拜事奉上的問題。(曾思瀚博士的《壞鬼釋經》與張祥志老師多年前的《聖經本釋》已經詳細解釋)惟經文能否應用在婚姻的教導上呢?筆者有很大的保留。支持者說,敬拜事奉固然不能,婚姻那麼重要的關係,豈非更應該以此為鑒?筆者認為聖經的詮釋,應該以直接言明的為首要,如果沒有直接言明的,才考慮聖經推論的應用(林前七正正就是教導婚姻問題,下面再解釋)。如果,這推論成立,那些與未信結婚的人,晚晚就與「彼列」同眠了(林後六15)。筆者更可以多推一步,基督徒可以在非基督徒老闆開的公司工作嗎?教會可以找非基督徒的裝修公司裝修教堂嗎?(還有更多例子,省卻)這是一種簡單的屬靈、屬世二分法的結果。粗疏地小結一下,本段經文明顯並非教導婚姻,要指導基督徒找對象,必須有更有力的經文為基礎。
不可與外邦通婚問題
  另一個說法,是舊約明言,不可以與外邦人通婚。所以在今天也應用在與非基督徒的婚姻上。不錯,舊約有律法陳明不可與外族通婚,甚至不許摩押人進入聖殿敬拜。但舊約的時候,以色列人本身是一個大群體(有說出埃及記應有過二百萬人口),外族人是以色列的仇敵,也是以色列進入迦南地要滅絕的種族。在這個場景下,律法有這個要求是配合適時的。當然還有外邦人拜偶像的問題。究竟經文是要處理防止以色列民跟從外族拜偶像,令到宗教摻雜的問題,還是直接處理婚姻問題呢?摩西的太太正是外邦人啊!當時的文化,兩族爭戰,是雙方所拜的神的爭戰。我們很難想像,一方面與敵人爭戰,同時又與他們婚嫁,兩夫妻分別拜不同的神,然後兩族人又爭戰連連,各自希望自己的神得勝,這是難以平衡的。這個舊約的教導,對今天是否適合呢?筆者不因這是舊約而廢掉其合法性,而是這教導的精神是否準確閱讀,還需有新約的配合來引證。如果同意當時以色列民有一定數量,又正在與外族爭戰,在云云的同胞當中,你偏偏選中異族、拜邪神教的人來通婚,確實是不該的。但今天的情況如何?基督徒佔整體人口百份之五左右,基督徒面對百份之九十五非信徒,可以選擇的信徒對象已經見少,再加上教會男女比例失衡;女多男少的現象比比皆是。有些教會是七對三,有些是六對四。如果這個比例不變,教會就必然有兩到四成的女信徒找不到對象。單身又沒有獨身恩賜的女士,所受的壓力非輕。不過,筆者仍然不是將真理將貨就價的人。今天,非信徒是我們的仇敵嗎?他們是否一樣禁止進入會堂敬拜呢?我想,不用多說,基督徒已經成為人神之間的中保,引領人進入聖所的祭司。以這舊約的律法來證明上帝不喜悅今天基督徒與非基督徒婚戀,是否又超越了經文的精神呢?
  也有人提出,信與不信,價值觀差異很大,結為夫婦,將來婚姻面對更大的挑戰,甚至影響信仰(信的一方離開教會)。這點筆者是同意的。結婚要在多方面的價值觀配合,而且能夠互相體諒和尊重才是最重要。如果,拍拖時已經反對你返教會,談婚論嫁的時候,指明將來你不可十一奉獻、不可帶兒女上主日學,我想這對準新人,在失衡的尊重體諒關係中,將來不是因為信仰問題也會因為其他原因鬧翻。兩個基督徒的婚姻,是幸福的保證嗎?在美國的統計說,基督徒的離婚率與非基督徒的離婚率沒有顯著分別。筆者也看見教會中一些能尊重配偶信仰的夫妻,有關係很好的。有些未信的一方也常常出席教會活動,也有經歷多年的觀察,最後成為基督徒的也不少。筆者並非想以少數例子來建立一套道理,同理地,不想教會用一些與未信者結婚而婚姻失敗來論證吧。筆者見過從少返主日學、長大做詩班長、父親是牧師,最後拋妻棄女離婚收場的。能否有美滿的婚姻,考慮的因素頗多,信仰可能是一個,甚至是重要的一個,但這是否必然因素呢?
  看看新約怎樣說。
保羅觀點
  據筆者有限的聖經知識,新約中直接說明基督徒不可以與未信的人結婚,幾乎沒有。除了保羅在林前七39提過,寡婦再婚,要嫁在主裡的人。整章書,在處理多種婚姻的問題(獨身、結婚、離婚、再婚等),保羅詳細羅列,卻不處理信與未信的結合?有人或說,寡婦要嫁在主裡,證明婚嫁應該與信主的配合才對。不過,詳細觀察,保羅末世的婚姻觀,是以守獨身(七1、8)像他自己一樣才好,婚姻是受苦的(七28)和降低事奉心志的(七33-34)。婚姻是防止慾火攻心(七9)和犯淫亂(七1)的第二選擇。寡婦也最好守節(七8),不能才再嫁。保羅的時代,基督徒面對的是廣大的猶太教和外邦人世界,少數信主的基督徒,如何擇偶可能是一件和今日一樣面對的難題。保羅寫這段話,正是解答當時教會的提問(七1)。如果,與不信的通婚是重要和不可逾越的犯禁,保羅偏偏不直接道出來?
  最後,筆者是兩個孩子的爸爸,理所當然地希望子女他日婚嫁皆在主裡,建立基督化的家庭。但作為一位傳道人,現實上,也與保羅一樣知道這是難以處理的處境性問題。筆者擔心的是:一些教會把一個鼓勵式的指引(談婚論嫁時要想清楚,信仰元素是一個重要考慮),變作教條式的教導(不可與未信的人結婚,這是違反上帝心意的罪行!),甚至公開責備,要求信徒悔改,視之為信仰跌倒。也有教會阻止教牧出席婚宴,傷害弟兄姊妹的情誼(一些與你一同成長,被你牧養多年的羊兒,婚宴也不能出席?)。更甚,一些沒有獨身恩賜的姊妹因此嫁杏無期,錯過理想的對象,還飽受嘲諷。這些傷害,是否值得?再問,是聖經直接的教導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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